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句話是在法律上,特別是在契約法領域中,用來解釋如何解讀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將自己的意願表達給對方的行為,而合意則是指雙方就某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在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時,法律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僅僅根據字面上的辭句來理解,而應該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在契約中使用了一個詞語或句子,但根據上下文或已知的事實,明顯可以看出他們的真實意思並非字面上的意思,那麼法院或仲裁機構就有權去探求並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來解釋契約。這種做法的目的在於確保契約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實際交易目的,而不是僅僅根據文字遊戲來決定案件的結果。

例如,如果A和B簽訂了一份契約,契約中寫明A將在「下個星期一」前交付貨物,但實際上簽訂契約的那一天就是星期一。如果A理解的是簽訂契約的當天不算,那麼A可能會在下個星期一之前交付貨物。但如果B理解的是簽訂契約的當天就算,那麼B可能會認為A已經逾期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意圖,而不是僅僅根據字面上的解釋來判斷A是否逾期。

總之,這句話強調了法律解釋的原則,即應該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不是僅僅根據文字表面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