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意思

衡平法(Equity)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法律分支,它起源於英國中世紀時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Common Law)的不足而產生的。普通法是指由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根據先例(precedents)和法律原則所做出的判決,它強調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發現普通法中存在一些僵化和不公正的地方,尤其是在處理財產糾紛和信託關係時,普通法的嚴格規則往往導致不合理的判決。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英國國王設立了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由大法官(Chancellor)負責審理案件。衡平法的原則更加注重公正和道德,它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地做出判決,而不必拘泥於普通法的嚴格規則。衡平法的原則包括:

  1. 誠實信用(Good Faith):要求人們在交易和行為中誠實守信。
  2. 禁止反言(Estoppel):如果一個人以某種方式行事或發表聲明,導致他人合理地依賴這種行為或聲明,那麼這個人就不能反悔。
  3. 不正當得利(Restitution):如果一個人獲得了不正當的利益,衡平法允許法院要求其返還該利益。
  4. 信託(Trust):衡平法發展了信託制度,以確保財產的合法管理和轉移。

衡平法和普通法在英國法律體系中逐漸融合,形成了現代的英美法系。在現代法律實踐中,衡平法的概念和原則仍然在許多領域發揮作用,尤其是在契約法、信託法、財產法和公司法等領域。在某些情況下,衡平法的規則可能與普通法的規則不同,這時法官需要在兩種法律原則之間進行平衡,以實現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