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意思

自然犯(natural crime)這一概念源自於古典自然法理論,特別是17世紀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和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等人的著作。自然犯是指那些違背自然法則或人類本性的罪行,這些罪行被認為是普遍的惡,無論在哪個社會或文化中都是不可接受的。

自然犯的概念與法定犯(positive crime)相對。法定犯是指那些僅在特定法律體系中被定義為犯罪的行為,可能在不同的社會或文化中有不同的規定。例如,盜竊在大多數現代法律體系中都被認為是犯罪,因此可以被視為法定犯。然而,自然犯的概念認為,即使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某些行為,如謀殺或強姦,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們違反了人類的基本道德原則。

在古典自然法理論中,自然犯的概念基於對人類本性和自然法的理解。自然法是指那些被認為是普遍有效的法律,它們基於人類的自然理性,而不是基於特定的法律規定。自然犯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法的罪行,因此被認為是更嚴重的罪行。

然而,隨著法律理論的發展,自然犯的概念逐漸被批評為過於主觀和模糊。現代法律體系更傾向於明確和具體的法律規定,而不是依賴於對自然法或人類本性的主觀解釋。因此,現代法律體系更傾向於將犯罪定義為法定犯,而不是自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