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得於意思

法律可以通過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來創立、改變或終止法律關係。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將其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達於外部,以期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一種行為。在民法中,意思表示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要素之一。

意思表示的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內心意思:當事人必須有內心的意思決定,即明確的意圖去做某件事或達成某種法律效果。

  2. 表達:當事人必須將其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出來,例如口頭說話、書面檔案或其他可被外界理解的方式。

  3. 意思與表達的一致性: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必須與其表達一致,即表達必須準確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4. 意思表示的到達:意思表示必須到達相對人,即相對人必須實際接收到意思表示,這樣才能開始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意思表示在許多法律領域都非常重要,例如契約法的成立需要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合意),遺囑需要立遺囑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以及侵權行為中的過失或故意等。

然而,意思表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創立、改變或終止法律關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可能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如無行為能力、欺詐、錯誤等)而導致意思表示無效或可撤銷。此外,有些法律關係的產生並不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某些侵權責任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