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說

意思自治(Doctrine of Lex loci contractus)是指在國際私法中,契約的適用法律應當是契約當事人明確選擇的法律,或者是契約當事人行為時所在地的法律。這個原則強調了當事人在契約法律適用上的自主選擇權,即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選擇適用於他們之間契約的任何法律,而不僅限於他們所在地或國籍的國家法律。

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是個人自由和自主決定的理念,它允許當事人根據他們的意願來選擇適用於他們契約的法律,而不是由法院或政府強加一個法律體系。這種選擇可以是明示的,即當事人在契約中明確規定適用某個特定國家的法律;也可以是默示的,即當事人的行為表明他們默認適用某個特定國家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商業交易中尤其重要,因為它允許當事人避免可能不熟悉或不適合他們情況的法律體系,而選擇一個他們認為更公平、更熟悉或更有利的法律體系。然而,意思自治原則並不是無限制的,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和立法機構對其應用設置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禁止選擇與契約無實際聯繫的國家法律,或者禁止選擇法律來規避某些強制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