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不起訴的意思

在法律上,「不起訴」通常是指檢察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或者案件存在某些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因此決定不將案件提交給法院進行審判。不起訴並不意味著被告無罪,而是檢察機關基於法律和證據的考量,認為不應當對被告提起公訴。

不起訴的類型可能包括:

  1. 絕對不起訴:也稱為「法定不起訴」,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某些情況下,檢察機關必須不起訴,例如犯罪已過追訴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死亡等。

  2.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裁量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權衡各種因素後,認為雖然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起訴,但基於某些考量,如被告的悔罪表現、被害人的和解意願等,決定不起訴。

  3. 緩起訴:在某些情況下,檢察機關可能會對被告提出緩起訴的條件,例如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或支付一定金額的罰款,如果被告遵守這些條件,檢察機關最終將不起訴。

判決書中的不起訴通常指的是檢察機關的決定,而不是法院的判決。法院的判決通常會在案件經過審判後作出,而不起訴的決定則是在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式之前由檢察機關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