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嗎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94條的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非對話方式表達其意思表示,那麼當該意思表示被相對人接收到時,它就生效了。

例如,如果甲透過書面合約向乙表示要買乙的房屋,則當甲將合約書送達乙時,甲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如果乙接受合約條款,則雙方將受該合約的約束。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表示的生效還可能受到其他法律條款或條件的影響,例如意思表示是否明確、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此外,如果相對人沒有接收到通知或通知因故未被接收,則意思表示可能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