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令上寫有"未經許可,不可帶小朋友出境"是什麼意思

離婚令上寫有「未經許可,不可帶小朋友出境」這句話的意思是,除非得到法律允許,否則離婚的父母親中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帶著未成年子女離開居住國家或地區。這通常是在離婚案件中,法院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防止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子女帶離居住地,從而造成「擄童」(child abduction)的情況。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離婚時,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情況和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通常,監護權包括了對子女的撫養權和決定權,包括決定子女的教育、醫療和居住地等。如果其中一方沒有監護權,那麼在未經法院或擁有監護權的一方許可下,他或她不能將子女帶離居住地。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子女的安全和穩定,同時也保障擁有監護權的一方能夠繼續參與子女的生活和成長。如果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需要帶子女出國,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請特別許可,並且可能需要提供詳細的行程計劃和目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