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偵查庭是什麼意思

"開偵查庭"這個詞語通常出現在刑事訴訟程式中,特別是在中華民國(台灣)的司法體系裡。在這裡,"開偵查庭"指的是開啟或開始進行偵查程式的過程。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是檢察機關(在台灣是檢察官)為了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而進行的調查工作。偵查程式可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證人,收集證據,以及進行各種調查行動。

當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的理由懷疑某人可能涉及犯罪,並且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進行偵查時,就會決定"開偵查庭"。這意味著檢察官將開始正式的偵查程式,以收集更多證據並確定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需要注意的是,"開偵查庭"並不是指實際的法庭審理,而是指開始偵查工作的過程。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偵查庭通常是指檢察署內的偵查庭,而不是法院的法庭。偵查庭是檢察官進行偵查工作的場所,而不是進行公開審理的地方。

在台灣,偵查程式通常是在檢察官的指揮下進行,並且在偵查階段,為了保護偵查的秘密性和避免影響後續的審判,許多偵查行動和證據都是不公開的。只有在偵查終結,檢察官決定提起公訴後,案件才會移交給法院,並開始進入公開的審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