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怠惰意思

裁量怠惰(Procedural Laziness)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的是法官或行政機構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沒有充分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因素,而是出於懶惰、疏忽或缺乏認真態度,草率地做出決定。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判決或決定的不公正,因為它沒有充分考慮到所有相關的法律和事實因素。

在法律實踐中,法官和行政官員被賦予了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以便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決定。這種裁量權要求他們在做出決定時考慮所有相關的法律原則、先例、政策、事實和其他因素。然而,如果他們在行使這種權力時表現出裁量怠惰,那麼他們的決定可能會受到質疑,並且在抗訴或審查程式中可能被推翻。

裁量怠惰可以表現為多種形式,例如:

  1. 未能充分研究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2. 未能考慮先前的判例和法律原則。
  3. 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聽證機會。
  4. 未能對案件中的爭議點進行充分分析和解釋。
  5. 草率地做出決定,沒有充分考慮所有可能的後果。

裁量怠惰與裁量濫用(Abuse of Discretion)不同,後者指的是法官或行政官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故意違反法律或公正原則,或者在沒有合理依據的情況下做出決定。裁量怠惰通常是由於疏忽或懶惰,而不是故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