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段話來自於民法中的規定,涉及到意思表示的效力問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指的是當事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在民法中,意思表示的真實性是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基礎之一。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87條的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段話的意思是,如果當事人(表意人)與對方(相對人)共同虛偽地作出一個意思表示(例如簽訂一份假契約),那麼這個意思表示是無效的。然而,這種無效性並不能對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舉個例子來說明:甲和乙為了欺騙丙,共同簽訂了一份假的買賣契約,目的是為了向丙借錢。根據民法規定,甲和乙之間的這個虛偽意思表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即丙不知道甲和乙之間的契約是虛偽的,那麼甲和乙不能以他們之間的意思表示無效來對抗丙,也就是說,丙有權相信該契約是有效的,並要求甲或乙履行契約義務。

總結來說,民法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這種無效性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不能用來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這項規定旨在保護無辜第三人的權益,並維持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