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嗎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87條的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這項規定適用於雙方當事人明知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故意共同作出虛假的行為。

例如,甲和乙兩人為了欺騙第三者丙,故意簽訂一份假的買賣合約,雖然形式上看起來像是合法的合約,但是因為甲和乙之間的合意是虛假的,並不是出於真正的買賣意願,因此這份合約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這種情況下,即使第三者丙因此受到欺騙,甲和乙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仍然無效,因為法律不保護故意違法的行為。如果第三者丙因此受到損害,他可以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例如追究甲和乙的詐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