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01條第1項所謂「顯然錯誤」是什麼意思

在台灣的行政程式法中,第101條第1項所提到的「顯然錯誤」一詞,是指在行政處分的決定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錯誤。這些錯誤可能包括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計算錯誤、程式違法等。當這些錯誤顯而易見,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的正確性或公平性時,就可以被稱為「顯然錯誤」。

例如,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在計算稅金時使用了錯誤的數字,導致民眾需要繳納過多的稅款,這種計算錯誤就可以被視為「顯然錯誤」。又或者,如果一個行政處分是基於一個明顯不合理的理由做出的,例如因為個人的種族、宗教、性別等因素而做出的歧視性決定,這種法律適用錯誤或不合理決定也可以被視為「顯然錯誤」。

當行政機關發現或被指出有「顯然錯誤」時,通常需要重新審查相關的行政處分,以確保其正確性和公平性。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撤銷或變更原來的行政處分,以糾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