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銷權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其效力如何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時,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務相抵銷,以消滅雙方的債務。在民法中,抵銷的行使通常需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雙方都同意抵銷。但是,如果一方在行使抵銷權時附有條件或期限,則其效力會有所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議抵銷後,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品種、品質、數量進行抵銷;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當事人履行債務的習慣抵銷。

如果一方在行使抵銷權時附有條件或期限,則其效力會受到以下影響:

  1. 條件:如果當事人一方在提出抵銷時附有條件,則只有在條件成就時,抵銷才會生效。如果條件未成就,則抵銷不生效力。

  2. 期限:如果當事人一方在提出抵銷時附有期限,則只有在期限屆滿時,抵銷才會生效。如果期限未屆滿,則抵銷不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行使抵銷權時附有條件或期限的,應當按照民法相關規定進行,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當事人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則該約定無效,抵銷的效力仍應按照法律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