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駁回的意思

"處分駁回"這個詞語通常出現在法律文書或行政程式中,它指的是對某一處分決定或申請的否決或拒絕。具體來說,當一個人或組織提出的請求、申請、決定或處分被上級機構、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認為不當、非法、無效或不符合規定時,就可以使用"處分駁回"這個詞語來描述這個結果。

在法律程式中,當一個案件被起訴到法院時,如果法院認為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程式,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起訴駁回"意味著法院拒絕了原告的請求,案件將不會進入審理階段。

在行政程式中,當一個人或組織向政府機構提出申請,例如許可證的申請,如果這個申請被政府機構拒絕,這個決定也可以稱為"處分駁回"。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能會被通知拒絕的原因,並且有權提出上訴或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