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

"羈押禁見"這個詞語通常出現在刑事訴訟程式中,特別是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中。這個詞語的意義是,當一個人被逮捕並被羈押(即被關押在看守所等待審判)時,法院可以同時下令禁止被告與外界見面,包括與親屬、朋友或律師的會面。

"羈押"是指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關押在特定的羈押機構中,通常是看守所或拘留所,目的是為了確保被告會出庭受審,以及防止被告湮滅證據或繼續犯罪。

"禁見"是指禁止被告與外界接觸,這通常是在法院認為有特定的理由擔心被告可能會影響證人、湮滅證據,或者有逃亡的風險時採取的一種措施。禁見的對象可能包括被告的家屬、朋友,甚至是被告的律師,但在大多數司法體系中,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通常會允許律師與被告會面。

需要注意的是,禁見是一種限制人權的措施,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法或法律對其有嚴格的使用條件和監督機制,以防止濫用。在台灣,《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和禁見都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作出羈押禁見的決定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要件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