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這句話的意思是,當租賃契約的期限已經到期,但是承租人仍然繼續使用和收益租賃物,而出租人並沒有立即表示反對或提出異議,這種情況下,可以視為雙方以不定期限的方式繼續執行租賃契約。

換句話說,即使租賃契約的原有期限已經結束,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沒有提出反對,那麼雙方就被認為是默認地同意繼續這個租賃關係,並且沒有確定的期限。這種情況下,租賃契約就會變成一個不定期契約,直到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或改變為止。

這種做法在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是允許的,但具體的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或者雙方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式,才能確定這種不定期租賃關係。因此,如果你遇到類似的租賃問題,最好還是咨詢當地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