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舉的意思

監察院是中華民國的中央監察機關,負責行使監察權,包括調查、彈劾、糾舉和審計等職能。其中,糾舉是指監察院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但尚未達到必須彈劾的程度時,可以採取的一種監督措施。

糾舉的程式通常是監察院經過調查後,認為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行為,但不至於嚴重到需要彈劾,就可以對該公務人員提出糾舉。糾舉的目的是提醒被糾舉人注意自己的行為,並要求其改善或解釋。如果被糾舉人未能有效改善或解釋,監察院可以進一步調查,並考慮是否提出彈劾。

糾舉並不是一種處罰,而是一種監督和提醒的措施。被糾舉的公務人員如果能夠及時改正自己的錯誤,就不會受到進一步的懲處。但如果被糾舉人繼續違法失職,或者有其他更嚴重的違法行為,監察院可以進一步調查,並考慮是否提出彈劾或其他更嚴厲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