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意思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這句話的意思是,某件事應該被拒絕或駁回,而且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這通常是用在法律程式或行政決策中,表示當事人或機構有權利在不解釋原因的情況下,直接拒絕某個請求或要求。

例如,在法律訴訟中,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或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可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即不需進一步審理,直接駁回起訴。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或缺失必要檔案,行政機關也可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即不需詳細說明原因,直接拒絕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