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43條第二項第二款的意思

民法第943條第二項第二款是台灣民法中關於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規定。這項規定的原文如下:

「第二項 稱所有權之移轉,如左之規定: 一、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自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效力。 二、因繼承而取得者,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三、因其他原因而取得者,自取得原因發生時,發生效力。」

這裡所指的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其中第二款是關於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這款規定的意思是指,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不動產,成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這個繼承的效力是從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開始發生的,也就是說,在法律上,繼承人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就取得了不動產的所有權。

這項規定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具有重要的意義,它確定了繼承開始的時間點,並且保障了繼承人的權益。在實務上,繼承人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將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轉移到自己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