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5條第1項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是什麼

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這是指當事人以非對話方式(如書面、電報、電子郵件等)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當相對人收到該意思表示的通知時,意思表示才生效力。

換句話說,如果一方透過非對話方式向另一方傳達某種意思表示(例如提出買賣要約、發出解約通知等),那麼這個意思表示並不是立即生效,而是要等到相對人實際收到這個通知時才生效。例如,如果甲以書面方式向乙提出買賣要約,則該要約要在乙收到該書面通知時才對乙生效。

這個規則是為了確保意思表示能夠有效地傳達給相對人,並且在相對人知悉後,才能對其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在實踐中,發出意思表示的一方通常會要求對方提供收據或確認通知已收到的證明,以確保意思表示能夠順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