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指在法院的判決中,法官在適用法律規範時,明顯地做出了錯誤的解釋或適用。這可能包括:

  1. 法律解釋錯誤:法官對法律條文做出了與法律原意不符的解釋。
  2. 法律適用錯誤:法官在類似案件中應適用相同法律,卻適用了不同的法律或規則。
  3. 法律選擇錯誤:在有多個適用法規可能適用時,法官選擇了不正確的法律。
  4. 法律適用範圍錯誤:法官將法律適用於不應適用的情況,或者遺漏了應適用的法律。

當上訴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在適用法規時有上述錯誤,並且這些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時,上訴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撤銷或變更原來的判決。

請注意,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與事實認定錯誤不同,後者是指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出現了錯誤。在民事訴訟中,對於適用法規的錯誤,上訴法院有較大的權限進行審查和糾正;而對於事實認定的錯誤,上訴法院的審查權限較小,通常僅在原審法院的判決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明顯不當時,上訴法院才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