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意思

普通法院(Common Law),也稱為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一種法律體系,它主要基於法官的判決和先例,而不是基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普通法系起源於英國,後來傳播到許多前英國殖民地,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新加坡、南非等國家。

在普通法系中,法官的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意味著後來的案件如果具有相似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必須遵循先前的判決。這種法律體系強調法律的實際套用和對以往案例的解釋,而不是對抽象原則的嚴格遵循。普通法系的特點包括:

  1. 法官造法:法官在判決案件時,不僅解釋法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創造法律。
  2. 先例原則:法官在判決時必須考慮先前的判例,遵循先例原則。
  3. 靈活性:普通法系相對靈活,能夠適應社會變化。
  4. 陪審團制度: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5. 注重程式:普通法系非常注重法律程式和證據規則。

與普通法系相對的是大陸法系(Civil Law),也稱為羅馬法系或民法系,它主要基於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而不是法官的判決。大陸法系在歐洲大陸國家如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最為盛行,但在亞洲和非洲的一些國家也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