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為無效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319條的規定,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因此,如果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該意思表示無效。

例如,甲向乙表示:「我欠你10萬元,但我現在手頭緊,等我下個月拿到薪水再抵銷這筆債務。」這樣的抵銷意思表示因為附有期限,所以是無效的。甲和乙之間的債務關係並未因為這個無效的抵銷意思表示而改變,甲仍然需要償還乙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