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您提到的情況似乎是在描述賄賂行為的定義。在許多法律體系中,賄賂被定義為一種不當的利益交換,其中一方提供金錢、物質利益或其他形式的報酬,以換取另一方在公務或職務上的不正當優待。

根據您提供的描述,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行為,這意味著無論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如何,只要他們實際上進行了賄賂的行為,就構成了賄賂的客觀要件。

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這是指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通過賄賂來影響公務員的意圖,希望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能夠偏袒自己或做出對自己有利的決定。這種意圖是賄賂的主觀要件。

總結來說,賄賂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客觀和主觀的要件:客觀上存在賄賂行為,主觀上存在通過賄賂來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意圖。請注意,這只是一個大致的解釋,具體的法律定義可能因地區和法律體系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果你需要更詳細或特定地區的法律解釋,建議您查詢相關法律條文或諮詢專業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