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權的意思

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是指外交官及其家屬在駐在國享有的一種法律特權,這使得他們在執行外交任務期間不受駐在國法律的管轄,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即使違反了駐在國法律,也可以獲得有別於一般公民的待遇或免於起訴。外交豁免權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交官能夠在其駐在國自由地履行職務,而不必擔心因當地法律糾紛而受到乾擾或迫害。

外交豁免權的範圍通常包括:

  1. 司法和行政豁免:外交官通常不受駐在國法院的管轄,對於涉及外交官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豁免權可能會阻止當地司法機構對其進行起訴或逮捕。

  2. 驅逐的豁免:除非外交官的行為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例如,涉及嚴重犯罪),否則駐在國不能隨意驅逐外交官。

  3. 通訊豁免:外交官的信件、電報和其他形式的通訊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

  4. 財產豁免:外交官的財產可能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執行。

外交豁免權的具體內容和範圍取決於各國之間簽訂的外交條約和協議,最常見的是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該公約為外交關係提供了法律框架,並規定了外交豁免權的標準。然而,即使在遵循《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國家之間,豁免權的實施也可能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外交豁免權並不是完全的或絕對的,有時外交官會因為極端行為而被宣佈為「不受歡迎的人」,從而失去豁免權。此外,外交官也可以放棄豁免權,以便在當地司法系統中接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