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來證不及時而要求延長交期是什麼意思

"因對方來證不及時而要求延長交期"這句話通常出現在國際貿易或契約履行的語境中。這裡的「來證」指的是「進口方開立的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保證書,保證在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時,銀行將支付相應的金額給賣方。

具體來說,這句話的意思是:由於進口方開立的信用證沒有及時到達出口方,出口方可能會因此要求延長契約規定的交貨期限。這通常是因為信用證是啟動生產或準備貨物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信用證,出口方就無法確定付款的保證,也就無法開始或繼續相關的生產流程。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可能會發出通知,要求進口方或其銀行延長信用證的有效期,以便出口方有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和發貨。這種要求通常是基於契約條款和條件,以及雙方事先商定的交貨時間表。如果進口方同意延長交期,這可能會導致契約條款的重談,或者至少需要雙方就新的交貨時間表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