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類罪的意思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指的是對人類整體的嚴重侵犯,這些侵犯行為通常與國家政策、戰爭或其他形式的武力敵對行為有關。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反人類罪包括以下行為:

  1. 滅絕種族:指有計劃地消滅一個民族、種族、民族性或宗教團體的行為。
  2. 奴役:指將人強制置於奴隸狀態或類似奴隸的狀態下。
  3. 政治大屠殺:指基於政治動機的大規模殺戮。
  4. 強制失蹤:指國家或政治團體非法逮捕、拘留或綁架個人,並拒絕透露其下落或拒絕承認其被逮捕的行為。
  5. 酷刑:指故意施加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痛苦,以獲取情報或供詞,或是為了懲罰、恐嚇或控制某人。
  6. 性暴力:包括強姦、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7. 迫害:指因為某人的種族、民族、民族性、宗教、性別、政治意見或其他相似因素,而對其進行系統性的歧視、壓迫或迫害。
  8. 其他不人道行為:指那些不屬於上述行為,但類似於上述行為,並且對平民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的行為。

反人類罪的行為通常是在戰爭或內部衝突期間發生的,但它們並不一定是戰爭行為的一部分。這些罪行被認為是國際法中的絕對罪行,這意味著它們不論犯罪者的地位或政治環境,都是非法的。國際刑事法院(ICC)和其他國際法庭有權對這些罪行進行起訴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