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意思

"以眼還眼"這個詞語來源於《舊約聖經》的《出埃及記》和《申命記》,原文是希伯來文 "an eye for an eye"。這個詞語的意思是,如果有人傷害了你,你應該以同樣的方式回報對方。在古代以色列的法律中,這是用來限制報復的規模,避免無止境的報復循環。例如,如果有人打瞎了你的眼睛,你只能以打瞎他的眼睛作為報復,而不能有更嚴重的報復行為,如殺死對方。

這個詞語後來被廣泛使用,用來指代一種公平但嚴厲的報復原則。在現代,這個詞語的意義可能會有所變化,有些人可能會用它來指代任何形式的以牙還牙的行為,而不一定是局限在法律上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