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意思

不起訴處分(Indictment)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檢察官或檢察機關在調查案件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或者案件存在法律上的疑點,不足以對被告提起公訴,因此決定不將案件提交給法院審理的一種法律程式。

不起訴處分並不意味著被告無罪,而僅僅是檢察機關在當時的證據和法律條件下,認為不應當對被告提起公訴。不起訴處分可以基於多種原因作出,例如:

  1. 證據不足: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中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起訴,或者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相關性存在疑問,可能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2. 法律原因:有時案件可能涉及法律上的疑點,例如法律適用上的爭議或者違反了程式正義的原則,這些都可能成為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3. 公共利益考量: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檢察官也可能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例如資源分配、和解可能性或者被告的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通常會在案件調查階段結束後作出,此時檢察官會對所有收集到的證據進行評估,並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官決定不起訴,他們會向法院提交不起訴處分書,說明不起訴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訴處分並不排除未來在獲得新的證據或情況變化後,檢察官重新考慮起訴的可能性。此外,不起訴處分也不妨礙被害人或其家屬尋求私人起訴或民事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