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證己罪意思

不自證己罪(self-incrimination)是指在法律程式中,個人有權保持沉默,不提供任何可能用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或陳述。這個原則源自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該修正案保障美國公民有權避免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人。

不自證己罪的權利通常在刑事訴訟中特別重要,因為它保護被告不被迫在法庭上或警察詢問時提供可能會導致自己被定罪的證據。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回答可能會讓自己陷入法律痲煩的問題。

不自證己罪的權利通常與以下幾個原則相關:

  1. 特權保持沉默(Right to Remain Silent):當事人可以選擇不回答問題。
  2. 特權反對自證其罪(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當事人可以選擇不提供可能會導致自己被起訴或定罪的證據。
  3. 特權不提供不利證據(Privilege Not to Produce Evidence):當事人可以選擇不提供可能會導致自己被起訴或定罪的證據。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也適用於民事訴訟,但可能有不同的限制和例外情況。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被迫提供證據,即使這可能會導致自己被起訴或定罪,例如在稅務調查或某些刑事調查中。

需要注意的是,不自證己罪的權利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撒謊或提供虛假證據,而是指當事人可以選擇不提供證據。如果當事人選擇提供證據,他們必須誠實地回答問題,並且不能提供虛假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