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

"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這個概念通常用於法律領域,特別是在契約法中。當一個契約條款或整個契約被認為是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時,意味著契約條款或整個契約並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產物,而是由於某些外部因素或錯誤而導致的。

在契約法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幾種情況,這些情況可能會導致契約條款或整個契約被認為是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

  1. 錯誤(Mistake):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存在重大錯誤,例如對契約標的、價格或其他重要條款存在誤解,這可能會導致契約被視為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

  2. 欺詐(Fraud):如果一方當事人通過欺騙、隱瞞或其他不誠實手段誘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契約,這可能會導致契約被視為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

  3. 脅迫(Duress):如果一方當事人受到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方的非法脅迫而被迫訂立契約,這可能會導致契約被視為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

  4. 顯失公平(Undue Influence):如果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信任關係,使另一方當事人在不合理的壓力下訂立契約,這可能會導致契約被視為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

  5. 違反公共政策(Contra Proferentem):如果契約條款與公共政策相抵觸,法院可能會認為該條款是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的。

當契約條款或整個契約被認為是不可歸責於雙方意思時,可能會導致契約無效、可撤銷或需要進行解釋和修正。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害的一方可能有權要求賠償或解除契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這些情況的認定和處理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當地法律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