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債之消滅原因中何者不須任何意思表示

債務之消滅原因是指債務關係終止的原因。在民法中,債務的消滅通常涉及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免除、混同、提存、時效完成等。其中,有些原因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有些則不需要。

不需要任何意思表示的債務消滅原因包括:

  1. 混同(Unification):當債權人和債務人成為同一人時,債務即因混同而消滅。例如,甲將其債權轉讓給乙,乙同時成為債權人和債務人,此時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不需任何一方作出意思表示。

  2. 提存(Deposit):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於法院或依法設立的提存所,一旦提存完成,債務即告消滅。提存本身是一個法律行為,但並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或意思表示。

  3. 時效完成(Expiration of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當債權的請求權因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而消滅時,債務也隨之消滅。這是一個法律規定,不需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需要意思表示的債務消滅原因包括:

  1. 履行(Performance):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務即告消滅。這通常需要債務人的積極行為。

  2. 免除(Remission):債權人放棄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需要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

  3. 合意(Agreement):當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合意終止債務時,債務因合意而消滅。

因此,根據上述分析,不須任何意思表示的債之消滅原因包括混同、提存和時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