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應於何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並未透過言語交談,而是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表達其意思。在法律上,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通常取決於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的形式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

  1. 意思表示的到達:在很多情況下,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在達到相對人時生效。這意味著當受表示人實際收到意思表示時,表示即生效力。例如,一封書面契約在對方簽收時生效。

  2. 意思表示的發出: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能規定意思表示在發出時生效,而不是在達到時。這種情況較為少見,通常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3. 意思表示的形式:某些法律交易要求特定的形式,如公證或登記,這些形式要求可能影響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例如,不動產買賣契約可能需要在土地登記處進行登記後才生效。

  4. 意思表示的同意: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例如,在契約中規定,契約在雙方書面同意後的某個日期生效。

  5. 意思表示的撤回:當事人可以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撤回其表示。撤回的意思表示應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到達相對人,或者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於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在具體情況下,應當參考適用的法律來確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如果涉及國際交易,還需要考慮國際私法和國際協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