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是什麼意思

這段話描述的是一種法律上的概念,涉及到不動產(土地)和動產(非土地構成部分)的區分。在法律上,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永久附著於土地上的物體,如建築物、樹木、地下資源等。動產則是指可以移動的財產,如汽車、家具、機器等。

當一個物體「繼續附著於土地」並且「達一定經濟上目的」,這意味著這個物體雖然不是土地本身,但它對土地的經濟價值有著重要的貢獻。例如,一個農場上的灌溉系統、一個建築物上的空調系統、或者一個工廠裡的生產線,這些都是非土地構成部分,但它們對土地的經濟用途至關重要。

「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則是指這些物體雖然不是土地,但它們與土地的關聯性非常強,不容易或者不經濟實惠地移動它們的位置。這可能是因為它們的體積、重量、功能性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它們在實踐中很難與土地分離。

總結來說,這段話描述的是那些雖然不是土地本身,但對土地的經濟價值有著重要貢獻,並且不容易移動的物體。這些物體在法律上可能會被視為不動產的一部分,或者至少與不動產有著緊密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