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卻罪責事由意思

阻卻罪責事由(excuses or justifications)是指在刑法中,即使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基於某些理由,法律賦予行為人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條件。這些理由通常涉及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的動機、行為的環境條件等因素。以下是一些常見的阻卻罪責事由:

  1. 正當防衛(Self-defense):當個人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不法侵害時,為了防止或避免這種侵害,而採取的必要防衛行為。

  2. 緊急避難(Necessity):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避免即將發生的重大危險,而不得不採取的違法行為。

  3. 正當業務行為(Acting in an official capacity):公務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

  4. 正當權利行使(Exercise of legal rights):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5.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由於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行為人無法履行法律義務。

  6. 精神障礙(Insanity or mental disorder):在犯罪時,行為人由於精神障礙而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或理解其法律後果。

  7. 未成年(Minority):在某些國家,未滿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時,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8. 醉酒或藥物影響(Intoxication):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是在不知情或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可能會成為減輕責任的理由。

這些阻卻罪責事由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規定和適用條件。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辯護人可能會提出這些事由作為抗辯,以證明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為,但並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或應當減輕責任。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判斷這些事由是否成立,並作出相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