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是什麼意思

開庭是指在法院或法庭中開始審理案件的一個程式。在這個程式中,法官、陪審團(如果有)、原告、被告和律師等相關人員都會出席,並且開始聽取雙方的陳述、證人的證詞以及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辯論。

開庭的過程可能包括以下步驟:

  1. 宣布開庭:法官會宣布開庭,並確認所有相關人員是否到齊。

  2. 法庭禮儀:所有出席人員需要遵守法庭禮儀,如起立直到法官坐下,以及保持肅靜。

  3. 陳述案情:原告和被告會分別陳述他們的案件,解釋他們的主張和理由。

  4. 證人作證:雙方會分別傳召證人,證人需要在法庭上宣誓後作證。

  5. 交叉詢問:對方律師有權對對方傳召的證人進行交叉詢問。

  6. 辯論: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會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7. 法官裁決或陪審團裁決:在聽取所有證詞和辯論後,法官會做出裁決,或者陪審團會退庭商議並做出裁決。

開庭是司法程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允許雙方有機會在法庭上陳述他們的案件,並讓法官或陪審團做出公正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