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予受理審查意思

"逕予受理審查"這個詞彙通常出現在行政程式或法律程式中,特別是在台灣的公文書或法律檔案中。這個詞語的意思是「直接接受並進行審查」,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申請或請求不需要經過任何前置程式或條件,可以直接被受理並進入審查階段。

在法律程式中,這個詞語可能用來指稱法院或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請求或申請的處理方式。例如,當法院或行政機關決定直接受理並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時,就可以使用「逕予受理審查」這個詞語來表達。

需要注意的是,「逕予受理審查」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請求或申請一定會被批准,而只是意味著將會進入審查程式,由相關機關或法院進行審查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