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開示意思

證據開示(Discovery)是法律程式中的一個步驟,用於在訴訟開始之前或進行期間,當事人及其律師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和信息。這個過程的目的是確保雙方都能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以便準備辯護和進行庭審。

在證據開示階段,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檔案、證人陳述、專家意見、測試結果、通信記錄等各種形式的證據。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進行詢問(interrogatories)、檔案請求(document requests)、 depositions(對證人的預審詢問)等程式來收集信息。

證據開示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案件的公正解決,避免任何一方在庭審時突然提出對方未預料到的證據。通過這個過程,當事人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對方的立場和證據,從而有更多的時間來準備自己的辯護策略。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開示的範圍和程式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而異。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可能會有特定的規則和程式來指導證據開示的進行。當事人在進行證據開示時,應遵守相關法律和程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