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意思

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是指在法律程式中,某項證據是否可以被法院或陪審團考慮的資格。換句話說,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被用來支持或反駁當事人的主張。

在法律上,證據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才能被認為是有能力的。這些條件可能包括:

  1. 相關性(Relevance):證據必須與案件中的爭議事實相關。
  2. 準確性(Authenticity):證據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偽造的。
  3. 合法取得(Lawful procurement):證據必須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的。
  4. 權限(Waiver):當事人可能通過放棄權利(例如,通過不反對)來使原本無能力的證據成為有能力的。
  5. 特權(Privilege):某些通信(例如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通信)可能享有特權,使得它們不能作為證據。

如果證據不符合這些條件,它可能會被法院排除,即被認為是無能力的。這意味著它不能被用來支持或反駁當事人的主張,也不能被法院或陪審團用來做出裁決。

證據能力的決定通常由法官做出,他們會根據法律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某項證據是否可以被接受。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對證據能力的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