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駁回意思

訴願駁回的意思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訴願(行政訴訟)請求,但經過審查後,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當事人的訴願請求,維持原行政處分的效力。

在台灣,訴願是行政救濟的一種方式,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定機關提出訴願。如果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就會作出駁回訴願的決定。

訴願駁回並不表示當事人的權利就完全被剝奪了,當事人還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和論點,法院會獨立審理原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作出最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