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是什麼意思

訴訟文書暫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是指在法律程式中,當事人需要將訴訟文書(如起訴書、答辯狀、傳票等法律檔案)送達給對方當事人或相關人員時,如果直接送達有困難,可以將這些文書暫存在當地的地方政府(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由這些機關代為保管並協助送達。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確保訴訟文書能夠有效地送達給相關當事人,避免因為送達不成功而延誤訴訟程式。當事人將訴訟文書暫存後,地方政府或警察機關會負責將文書送達給收件人,並在送達後簽收回執,證明文書已經成功送達。

這種做法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程式中是允許的,但具體的規定和程式可能會有所不同。當事人在使用這種方式時,應當遵守當地法律和程式的規定,並確保按照正確的程式將文書暫存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