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意思

在台灣的民事訴訟中,「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這個詞彙是指當夫妻間發生民事糾紛時,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台灣的《民事訴訟法》,當夫妻間的糾紛涉及「因婚姻關係所生之請求」時,可以向下列法院提起訴訟:

  1. 夫妻共同住所地的法院:如果夫妻雙方都住在同一地方,則可以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

  2. 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如果夫妻不住在同一地方,則可以向夫或妻其中一方的居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3. 夫或妻的戶籍地法院:如果夫妻雙方都沒有居所,則可以向夫或妻的戶籍地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如果夫妻間因為離婚、子女監護權、贍養費等問題發生糾紛,可以向上述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具體的訴訟程式和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在實際操作前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