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句話出自民法原理,意思是指在解釋契約、協議或其他法律檔案時,應該尋找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而不是僅僅依賴於他們所使用的文字或辭句。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確保法律解釋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實際意圖,而不是僅僅根據文字表面意義來判斷。

在法律實踐中,這個原則意味著法官或仲裁人在解讀法律檔案時,應該考慮當事人的背景、談判過程、交易習慣等因素,以便更準確地理解他們的意圖。如果文字的表面意義與當事人的實際意圖明顯不符,那麼法院可以根據真意來解釋契約,而不是僅僅依賴於文字本身。

例如,如果甲和乙簽訂了一份契約,契約中寫明甲將在「未來某個日期」向乙交付一批貨物,但並未指定具體日期。如果甲未能在乙預期的日期交付貨物,乙可以要求甲履行契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考慮當事人的談判過程、交易習慣等因素,以便確定「未來某個日期」的真實含義,而不是僅僅根據文字表面意義來判斷。

總之,這個原則要求法律解釋要靈活,要能夠反映當事人的實際意圖,而不是僅僅依賴於文字表面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