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意思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或「遺忘權」(Right to oblivion)是一個法律概念,指的是個人有權要求移除有關他們的個人數據和信息,特別是在這些數據不再相關或準確,或者當數據的處理對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造成不當乾擾時。這個概念主要與數據保護和隱私權相關,尤其是在數字時代,個人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存儲變得越來越普遍。

被遺忘權的概念起源於歐洲,特別是在2014年,歐洲法院在「谷歌西班牙 SL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一案中確立了這一權利。該案涉及一名西班牙公民,他要求谷歌移除與他過去的負面財務信息相關的搜尋結果。法院裁定,個人有權要求搜尋引擎移除不準確、不相關或過時的個人信息,即使這些信息是真實的。

被遺忘權的實踐通常涉及數據主體向數據控制者(如互聯網公司、數據庫管理員等)提出請求,要求刪除或隱藏特定的個人數據。數據控制者需要評估這些請求,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行動。然而,被遺忘權並不是絕對的權利,它可能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公共利益等其他權利和價值發生衝突。

在實施被遺忘權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1. 數據的準確性和相關性:數據是否準確,是否與當前相關。
  2. 數據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移除數據是否會保護數據主體的隱私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3. 公共利益:數據的公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與犯罪調查、公共健康或安全相關的信息。
  4. 言論自由:移除數據是否會對言論自由產生不利影響。

被遺忘權的概念在歐洲的數據保護法中得到了明確,例如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GDPR不僅適用於歐洲境內的組織,還適用於處理歐洲居民個人數據的任何組織。因此,即使數據控制者不在歐洲,如果他們處理歐洲居民的個人數據,他們也必須遵守GDPR的規定,包括尊重數據主體的被遺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