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喚人意思

"被傳喚人"這個詞語通常出現在法律或司法程式的語境中,指的是被要求出現在法庭、警察局或其他官方機構的人。這個詞語的含義可以根據具體的司法管轄區和法律程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通常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法律程式參與者:被傳喚人通常是法律程式的一個參與者,他們可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律師或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

  2. 收到正式通知:被傳喚人會收到一份正式的檔案,稱為傳票或傳喚通知,這份檔案會詳細說明他們需要出現在哪個機構、出庭的時間和原因。

  3. 法律義務:收到傳票的人有法律義務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地點出現,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後果,如藐視法庭。

  4. 出庭作證或提供信息:根據傳票的要求,被傳喚人可能需要提供證詞、檔案、證物或其他與案件相關的信息。

  5. 保護權利:在某些情況下,被傳喚人可能會享有某些權利,例如在作證前獲得律師的建議,或者在某些情況下有權保持沉默。

需要注意的是,"被傳喚人"這個詞語並不總是指涉法律程式,也可能用於其他正式或官方的場合,如政府調查、委員會聽證會等。在這些情況下,被傳喚人可能需要提供信息、證詞或檔案,以協助調查或聽證會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