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物權行為無效,其意思表示無效嗎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當事人進行民事行為時,應當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如果當事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即雙方明知某項行為並不反映真實的意願,而是為了欺騙第三方或達成其他不誠實的目的,這種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違法的,並且可能導致相關法律行為無效。

在物權法中,物權行為是用來轉移或設定物權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房屋的所有權轉移。如果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人)與相對人(即對方當事人)通謀進行虛偽意思表示,即雙方都明知並非真實的意思,而是為了欺騙第三方或其他目的,這種物權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例如,甲和乙通謀假裝進行一棟房屋的買賣,實際上並沒有真實的買賣意圖,而是為了欺騙丙,讓丙相信該房屋已經轉手,從而影響丙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甲和乙的物權行為可能會因為虛偽意思表示而被認定為無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虛偽意思表示的認定和法律後果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當事人進行了虛偽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損害第三方的利益,法律可能不會直接認定該行為無效。因此,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法律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