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87條的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條法律的意義在於,如果當事人雙方故意欺騙第三方,做出虛假的表示,那麼這個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是無效的。但是,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即不知情)的,那麼這個意思表示對第三方仍然有效,當事人不能以他們之間的意思表示是虛假的為理由,來對抗第三方的權利。

例如,甲和乙合謀虛構一筆交易,以高價將一件物品賣給不知情的丙。根據民法第87條,甲和乙之間的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甲和乙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丙撤銷交易或返還價款,因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

然而,如果第三方並非善意,即第三方知道或應該知道這個意思表示是虛假的,那麼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理由,對抗第三方的權利。例如,如果丙知道甲和乙的合謀,那麼甲和乙可以以其意思表示無效為理由,要求丙撤銷交易或返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