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的規定是關於行政法院判決的效力。這條法律條文的意思是,當行政法院對某一事件作出判決後,該判決對所有相關的行政機關都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一旦行政法院作出了判決,相關的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這個判決,不能夠無視或違反它。

具體來說,如果行政法院判決某個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或違憲,那麼這個行政機關就必須停止該行為,並且可能需要採取糾正措施。其他相關的行政機關也不能夠再採取類似的違法或違憲行為。此外,行政法院的判決還可能具有先例作用,即類似的案件可能會參考這個判決來作出決定。

總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的規定確立了行政法院判決的普遍約束力,這有助於保障人民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確保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和憲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