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覆議意思

行政覆議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的覆議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對原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制度。

在中國,行政覆議是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制度,旨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行政爭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的規定,行政覆議的範圍包括:

  1.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登記、確認土地、林木、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嶽、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村土地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覆議的程式一般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階段。申請人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覆議申請。覆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議決定。如果覆議機關認為原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無效,並可以責令原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行政覆議是一種行政救濟手段,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制度共同構成了行政爭議解決的體系。通過行政覆議,可以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個高效、便捷的救濟渠道,同時也有利於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